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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www.djgfpj.com 】 【 2014-06-18 16:35:05 】 【来源: 甘孜日报 】

  (2014年2月27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表决通过《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决议
  
  (2014年2月27日甘孜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会议决定:表决通过《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会后,由州人大常委会按程序报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决定
  
  (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由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
  
  (二)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三)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各类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社会治安事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中央、省直属驻州内有关组织和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活动。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并进行先期处置。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准备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
  
  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事务由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内设相关工作组,负责应急措施的组织和落实。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驻州部队、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毗邻地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联动机制、情报信息通报、通告制度和定期会商制度,提高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能力。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实施计划。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社会动员和协调机制,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以及应急处置、救援和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应当及时公布。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经费保障机制,突发事件的经费用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事件应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各类捐赠。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抚恤。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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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责任编辑 曹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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